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邱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邱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邱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108年5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7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
3月14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4月24日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2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7月23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經本院於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前開4案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7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72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7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