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57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暨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暨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丙○○、甲○、 張林 秋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丙○○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貳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4年12月0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7年04月0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迄今尚結欠本金44,12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6957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林│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18,745│ 秋來張惟 │3月04日起│││││元│盛││││├──┼───┼─────┼──────┼──────┼───────┤│2│新臺幣│甲○,張惟│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375%│││25,378│盛│3月04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林│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45│秋來,張惟│4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盛│││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惟│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378│盛│4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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