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9579號
上 訴 人 甲○○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市○○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