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72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參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起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
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
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周素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