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秋子 代理人 吳昇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0年9月6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陳李清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100年8月15日│13,000元│0000000│1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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