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 吳永鑫 即福聖工程行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4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401號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催字第1401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華┌──────────────────────────────────────────────────┐│附表:95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永信建設開發│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24,260元│94年8月10日│MC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三民│││││││││分行││││││├──┼──────┼─────┼──────┼────────┼───────┼──────┼───┤│002│永信建設開發│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0│94,991元│94年8月10日│MC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三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