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總汽車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48,000元│94年8月15日│SC0000000││││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5││││││││行││││││├──┼──────┼─────┼──────┼────────┼───────┼──────┼───┤│002│台灣金剛錮鎂│高雄銀行草│000000000000│70,458元│94年8月31日│AFP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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