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956號債權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耿慰 、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補債務人黃耿慰、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