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48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玫
被 告 吳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45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2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
,向丞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丞博公司)訂購圖書並採
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總價為新台幣(下同)43,740元,
自100年80月10日起至103年7月10日止,共計36期,每期付
款1,215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時付款,則視為全部到期,並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後丞博公司將對被告之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債權讓售予原告,由原告取得對被告之債權。惟被
告自101年9月10日起分期款未給付,已喪失分期付款利益,
未付之分期款27,945元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債權讓與後
的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繳的分期價金款27
,945元,及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分期付款買賣約
定書及帳務明細表等為證,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債權讓
與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