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58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聖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聖諺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CATA20389號及CAOA1018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 陳威廷 」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