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黃粒 被告 王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執行標的物價值為0000000元【即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54600元/㎡×(12.09㎡+102.04㎡)=0000000元】,依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以債權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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