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鄭昌化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4,688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