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三頁中關於「法官許文濤」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許文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國永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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