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洪世龍 被告 陳知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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