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78號聲請人 劉哲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春蘭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