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72號聲請人 江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陣榮昌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本票金額(本件本票金額為新臺幣73,000元,而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78,000元)。
㈡請 陳明 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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