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15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丁○○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丙○○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另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丙○○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依卷附借據所載,債務人丙○○僅為丁○○之之普通保證人,其保證僅具補充性質,並予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