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許恩賜 被告 許靜安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113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理由本院前以另案即11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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