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2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2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文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394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60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翁文忠 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翁文忠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被告所犯3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4千元、需扶養同居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本件犯行竊得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事實罪名及宣告刑應沒收之物1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翁文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非基因玉米壹個、馬鈴薯壹個、小白菜壹個、紐西蘭蘋果壹個、鯛魚火鍋片壹盒、白帶魚壹條、 阿豐師 雞捲壹條、蜜汁烤雞腿壹個、桂丁土雞翅壹個、澳洲牛肩里肌牛排壹個、花蓮酒槽豬梅花薄切肉壹個、美國牛胸腹雪花火鍋片貳盒、牛奶洋蔥貳粒、桂格穀珍黑穀珍寶穀精壹袋、白蘭氏雞精貳組、京都念慈庵枇杷膏捌組、稻葉鮪魚鰹魚罐壹罐、新東陽豬肉鬆壹罐、得意的一天純花油壹瓶、新東陽原味肉醬貳罐、桂格活靈芝菌絲體滋補液貳組、桂格養氣人篸貳組、統一滿漢原味香腸壹盒、福樂自然零紅寶石蔓越莓肆瓶、芝司樂高鈣低脂起司貳組、統一陽光豆漿壹瓶、統一純喫茶烏龍清茶貳瓶、新東陽吐司火腿參包、三好米產地直送黃香米餅乾貳包、台南關廟刀削麵貳包、特選燕麥芝麻蘇打餅乾貳盒、明治代可可脂黑巧克力參盒、京都念慈庵枇杷潤喉糖貳包、綠巨人天然特甜玉米貳罐2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翁文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雞小腿壹盒、益之豬里肌火鍋肉片貳盒、澳洲牛肩里肌火鍋肉片壹盒、紅蘿蔔壹根、履歷大陸A菜壹包、聖女番茄貳包、南投蕉600g壹串、挪威薄鹽鯖魚切片貳盒、炸芋頭壹份、油雞胸貳包、茶裏王日式無糖肆瓶、四季釀造油膏壹瓶、桂格全家高鈣營養奶粉壹罐、白蘭氏雙認證雞精貳組、銀寶善存50+男性綜合維他命貳瓶、挺立關鍵迷你錠壹瓶、桂格活靈芝菌絲體滋補液陸組、青葉好吃麵筋陸罐、統一陽光豆漿壹瓶、義美古早傳統豆奶壹瓶、黑橋牌蒜味香腸壹盒、三好米花東台禾更米壹包、福樂優先順優酪乳貳瓶、味味A排骨雞麵壹袋、味丹隨緣鮮蔬百匯素湯麵壹袋、好勁道家常麵陸包、愛之味牛奶花生壹組3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三翁文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世新挺立關鍵迷你錠貳罐、飲料拾壹瓶、清潔用品肆罐、零食糖果陸包、京都念慈庵雙層枇杷軟喉糖貳包、喜年來芝麻蛋捲經濟包壹包、北海鱈魚香絲貳包、生鮮食品拾貳樣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6394號被告翁文忠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現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文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4月11日下午4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民權松花店,徒手竊取該店經理 林美莉 管領之非基因玉米、馬鈴薯、小白菜、紐西蘭蘋果、鯛魚火鍋片、白帶魚、阿豐師雞捲、蜜汁烤雞腿、桂丁土雞翅、澳洲牛肩里肌牛排、花蓮酒槽豬梅花薄切肉、美國牛胸腹雪花火鍋片2盒、牛奶洋蔥2粒、桂格穀珍黑穀珍寶穀精1袋、白蘭氏雞精2組、京都念慈庵枇杷膏8組、稻葉鮪魚鰹魚罐1罐、新東陽豬肉鬆1罐、得意的一天純花油1瓶、新東陽原味肉醬2罐、桂格活靈芝菌絲體滋補液2組、桂格養氣人篸2組、統一滿漢原味香腸1盒、福樂自然零紅寶石蔓越莓4瓶、芝司樂高鈣低脂起司2組、統一陽光豆漿1瓶、統一純喫茶烏龍清茶2瓶、新東陽吐司火腿3包、三好米產地直送黃香米餅乾2包、台南關廟刀削麵2包、特選燕麥芝麻蘇打餅乾2盒、明治代可可脂黑巧克力3盒、京都念慈庵枇杷潤喉糖2包、綠巨人天然特甜玉米2罐(售價共新臺幣【下同】7,222元),得手後離去。 嗣經 店員發覺上開財物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翁文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4月18日下午3時56分許,在上址全聯福利中心民權松花店,徒手竊取該店經理林美莉管領之雞小腿、益之豬里肌火鍋肉片2盒、澳洲牛肩里肌火鍋肉片、紅蘿蔔、履歷大陸A菜、聖女番茄2包、南投蕉、挪威薄鹽鯖魚切片2盒、炸芋頭、油雞胸2包、茶裏王日式無糖4瓶、四季釀造油膏1瓶、桂格全家高鈣營養奶粉1罐、白蘭氏雙認證雞精2組、銀寶善存50+男性綜合維他命2瓶、挺立關鍵迷你錠1瓶、桂格活靈芝菌絲體滋補液6組、青葉好吃麵筋6罐、統一陽光豆漿1瓶、義美古早傳統豆奶1瓶、黑橋牌蒜味香腸1盒、三好米花東台禾更米1包、福樂優先順優酪乳2瓶、味味A排骨雞麵1袋、味丹隨緣鮮蔬百匯素湯麵1袋、好勁道家常麵6包、愛之味牛奶花生1組(售價共7,577元),得手後離去。嗣經店員發覺上開財物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翁文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4月25日下午3時56分許,在上址全聯福利中心民權松花店,徒手竊取該店經理林美莉管領之世新挺立關鍵迷你錠2罐、飲料11瓶、清潔用品4罐、零食糖果6包、京都念慈庵雙層枇杷軟喉糖2包、喜年來芝麻蛋捲經濟包1包、北海鱈魚香絲2包、生鮮食品12樣(售價共4,347元),得手後離去。嗣經店員發覺上開財物失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林美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翁文忠之供述被告供述係購買上開商品,並係由其同居人親弟「 阿洲 」付款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林美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相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先後3次竊盜犯行,時間不同、犯意有別,為數罪,請分論併罰之。
被告本件所竊取之前開物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則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檢察官黃逸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鍾向昱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