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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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7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蔡煌松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義煌 間返還復水復電承包勞務工程服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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