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7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蔡煌松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義煌 間返還復水復電承包勞務工程服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