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楊德松 被告紀瑨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