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家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13日111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家章(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聲字第824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有上開案號之裁定書在卷可稽;今受刑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出聲明異議,主張本院上開裁定應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考,因受刑人係針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24號裁定聲明異議,並非對於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有所主張,依前揭說明,本院上開裁定並非得為聲明異議之對象,故受刑人循聲明異議程序救濟,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