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蔡學治 債務人偉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周建興人債務人 邱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壹拾捌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壹拾捌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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