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以翔(原名林孝忠)選任辯護人鍾儀婷律師被告 顏日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林以翔、顏日隆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以翔、顏日隆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