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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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張雅絜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雅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具保人即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雅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張雅絜自行出具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2月確定在案,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依具保人即受刑人之戶籍地址即刑事保證金收據地址傳喚,因不獲會晤其本人,由受僱人 吳憲明 代為收受,詎具保人即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5月7日以103年宜檢文執清緝字第270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逃匿中尚未緝獲,且具保人即受刑人目前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具保人即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