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債權人棨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子豪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債權人棨新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債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戶籍謄本及合約書或出貨單、估價單等證物,本院於㈠101年3月13日㈡101年3月26日㈢101年4月9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㈠101年3月15日㈡101年3月28日㈢101年4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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