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3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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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354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林冠妤

被告 謝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於109年5月20日核撥借款金額10萬元給被告,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112年5月20日到期,及分期按月於每月20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1.845%採機動利率計付,延遲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詎被告110年2月20日止,僅繳納部分本金9,999元及利息,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於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之前入監服刑,並不是刻意不繳款,有致電與原告協商,但原告說必須一次繳清,前幾天又連絡說可以分期還款。伊有另案可能於4月要入監服刑,到時候可能會有繳款中斷的狀況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及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頁),而被告到庭亦不否認有向原告借款及還款中斷等情,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辯稱希望可以分期攤還、還款可能因入監中斷等語,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返還責任。從而,原告依據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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