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09號

原告 劉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建宏陳嘉穗吳承桓林紘綦范姜士宇蘇柏綸高昀盧佳怡陳玟如洪銘孺余承翰王議敏康何謙江昀軒謝芳儀林鈺堯劉俊宏石婉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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