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707號原告 劉元耆 被告 吳邱廷純 訴訟代理人 吳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65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65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