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李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喬安 即AREVALOJOANOJEDA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