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 劉宏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宏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本件之催告通知函係向債務人居所地送達,然該通知函無合法送達債務人(查無此人),故請對債務人戶籍地為重新送達,並應提出係爭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