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林 𢵛嬌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陳秋蘭 、 陳尤澤 、 陳建中 、 陳素貞 、 陳怡村 、陳盈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裁判參照)。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參照)。
又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41
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之判決因分割方法不甚明確而有執行上之困難,使得現金部分遺產無法順利分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判決之附表一依聲請人所附附表中之分割方法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陳進財 之遺產,本院於108年9月27日所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之判決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並於該判決主文中記載分割之方法,分割方法亦很明確,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所指執行上有困難一節,應係指附表一編號22號至編號27所示之各金融機構如何配合本判決執行之問題,實則上述各該金融機構僅需在被繼承人陳進財遺留在各該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範圍內,依附表所示兩造各應分得金額之限度內,按兩造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之先後順序給付各該當事人,直至被繼承人陳進財遺留在各該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給付完畢為止,不需兩造均同時到場,始可給付,故執行上應無困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