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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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446號抗告人 林文魁 相對人 劉木堃
劉秀珠 潘蜜曾梅芳 王清河 陳碧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木堃等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44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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