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
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