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吳宜庭 被告 謝進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5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