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筐鴻選任辯護人鄭皓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筐鴻係遠雄人壽保險業務員,其得知 陳宣伃 因偽造文書而被揭發情事,竟基於誹謗之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21日18時30分在通訊軟體LINE「保險真相大公開」群組中,以LINE帳號「 安迪 」張貼內含告訴人 劉建忠 臉書首頁截圖之貼文,其中除包含告訴人劉建忠之姓名、大頭貼外,並散布告訴人劉建忠以假投保名義,叫一個富邦(即陳宣伃)幫他出,再聯合其主管即告訴人 張文俊 一起向金管會檢舉該富邦業務偽造文書、未經同意擅自保存個資,而設局陷害陳宣伃等不實謠言,足使上開群組內高達1282人之不特定成員均得以共見共聞,而生損害於告訴人劉建忠、張文俊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劉建忠、張文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2人乃於112年5月3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2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參見本院卷字第211頁、第305頁)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