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5號聲請人丙○○代理人 王俊文 律師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聲請人乙○○為民國000年出生之未成年人,惟調解聲請狀當事人欄未列其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如其法定代理人為父母二人,請重新提出民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