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簡寶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麗華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蔣麗華、 李輝陽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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