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劉完嬌 訴訟代理人 黃國慶
黃國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甘綵玲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甘綵玲、 黃承瀚 、 黃麗緹 、 黃湘妤 、 黃心慈 、 蕭月桂 、 黃曉云 、 黃敏慧 、 黃昭雯 、 羅桂財 、 范姜志雄 、 范美貞 、 范宇青 、 范美慧 、 羅美玲 、 羅儷尹 、 羅琦雁 、 賴文政 、 賴惠玲 、 黃桂美 、 林昇 、 林明政 、 賴美娟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