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莊妙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秉榮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江玉之 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被告江秉榮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之標的1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3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4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5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6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7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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