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劉子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萬華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為何(應表明完整建物建號或門牌號碼)?坐落於何處(應表明完整地段、地號)?利息請求係按多少面積核算?
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部分之面積」是否即為47.21平方公尺?
三、被告詹萬華於起訴前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
四、被告詹萬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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