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士堯(原名曹庭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士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