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1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大清清潔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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