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詹庭傑 相對人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佐藤公威 (SATOKIMITAKE)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07E0857)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10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5萬4179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9年12月15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1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2萬7496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9年12月2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⒊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3萬5856元及10.5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萬9835元,共計新臺幣5萬5691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9年12月28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關於新臺幣13萬7366元,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
109年12月11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10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5萬4179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9年12月15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1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2萬7496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9年12月2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⒊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3萬5856元及10.5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萬9835元,共計新臺幣5萬5691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09年12月28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
2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1至3項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第1至3項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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