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順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寓婷 代理人 黃湘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宗霖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12年7月22日2,782,474元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