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江茂松 (即江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登寶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2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32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45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7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72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32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