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80號
原告 王麗卿
王笙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郁如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