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49號

原告 陳怡瑄

被告 劉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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