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訴字第2號

原告 陳永昌

被告龍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雯

訴訟代理人 洪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