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救字第66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劉祖文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聲請人 梁約翰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提起抗告,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吳婕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救字第66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劉祖文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聲請人 梁約翰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提起抗告,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吳婕歆